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廷明、夏颖、古娜利、陈卫红、邵生文、闻胜、杨晓琳、易桂林。
工作场所空气中四氢化硅职业接触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四氢化硅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生产或使用四氢化硅的各类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210.1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1部分 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3 工作场所空气中四氢化硅容许浓度
我国工作场所空气中四氢化硅容许浓度推荐值见表1.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四氢化硅容许浓度
中文名 | 英文名 | 化学文摘号(CAS No.) | 职业接触限值(mg/m3) | 备注 | ||
MAC | PC-TWA | PC-STEL | ||||
四氢化硅 | silicon tetrahydride | 7803-62-5 | — | 6.6 | — |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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