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结合毒理学实验研究,并参照国外
有关标准制定。作为工作场所环境监测及卫生监督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锡雯、吕京、谢广云、胡丽萍、崔涛。
本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解释。
工作场所空气中碲及其化合物的职业接触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碲及其化合物职业限值及其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碲及其化合物的工作场所.。
2 卫生要求
生产和使用碲及其化合物(碲化氢除外)的职业接触限值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为0.1mg/m3(按碲计)。
3 监测检验方法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碲及其化合物GBZ/T 106.3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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