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内外毒理学研究资料与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资料,并参照国外职业接触限值制订的,作为工作场所空气中十溴联苯醚的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及职业卫生监督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山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廷明、闻胜、陈卫红、孙刚涛、刘家发、王景江、陈明、李永刚、邵华、单永乐。
本标准统一由卫生部解释。
工作场所空气中十溴联苯醚职业接触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十溴联苯醚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十溴联苯醚的各类工业企业的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10.1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1部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3 职业接触限值
序号 | 中文名 | 英文名 | 化学文摘号 (CAS No.) | (mg /m3) | 备注 | ||
MAC | PC-TWA | PC-STEL | |||||
1 | 十溴联苯醚 | Decabromodiphenyl ether | 1163-19-5 | — | 5 | — | — |
4 说明
本限值未考虑经食物等其它途径的摄入量。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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